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4版-报审稿)〉的请示》(广核苍〔2023〕47号)、《关于提请审查〈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4版)〉的请示》(广核苍〔2024〕43号)和《关于提请批复〈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4版-报批稿)〉的请示》(广核苍〔2024〕10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你公司《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建造阶段)(4版-报批稿)》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确保三澳核电厂1、2号机组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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