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3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序号 | 区域 |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 违法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1 | 浙江省 | 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1号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8万元罚款。 |
2 | 山东省 | 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3台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违法情形综合考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82万元罚款。 |
3 | 河南省 | 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该焚烧厂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将数据异常(实际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标记为“故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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