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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交办查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5-13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序号

  区域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违法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1

  浙江省

  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1号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8万元罚款。

  2

  山东省

  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3台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违法情形综合考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82万元罚款。

  3

  河南省

  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将数据异常(实际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标记为“故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15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dt/bgt/zfxx/202105/t20210512_8325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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