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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57号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57号

   

  天津敏宁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9752087A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手插车间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1排放。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插车间正在生产,光氧催化设备中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紫外灯管共有36组,36组紫外灯管全部无法点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局延期于2020年5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对本次检查的违法事实不持争议;对于疫情期间,我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较差;我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购进了相关设备;恳请贵局本着帮扶企业的原则,对我公司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8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1月13日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9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延期举行通知书》(津市环听延通字〔2020〕1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0〕1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0年5月15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0年5月29日)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27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6/t20200615_37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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