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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环罚字[ 2016 ] 1号)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营业执照注册号:14303210001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00623090-7

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淞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志锋

我厅于2016年3月30日至4月2日、4月8日至10日对你单位所属上马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氨氮、总氮浓度分别为68mg/L、735 mg/L,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排放限值1.7倍、17.4倍;私设三处暗管,部分渗滤液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入外环境,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030 mg/L、氨氮浓度为184mg/L,分别超过《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排放限值9.3倍、6.36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相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你单位已于2016年4月13日接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6]2号),我厅在七日内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收到你单位的书面听证申请,我厅视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伍拾壹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柒角。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

帐号:7401110183100002956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22日

抄送: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湘潭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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