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3 来源: 作者:
近日,为加快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鼓励更多的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四川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办法(修订)》(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鼓励更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考核办法》指出,四川省将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同比改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两部分:对各市(州)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激励或约束;对各市(州)当年达标天数、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进行考核,视改善情况给予激励。
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设立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共1.5亿元,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占比70%,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占比30%。在考核方式上,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分档扣收等额扣罚的方式处理。每年年初,省财政将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等额预分配到各市(州)。次年初,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同时,已达标的市(州)、在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波动范围内的市(州)全额奖励预分配部分;超出波动范围且变差的,扣收激励资金预分配部分的40%。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将按照等额预分、次年清算,据实考核的方式处理。对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在次年根据对各市(州)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结果,计算确定需要扣收的激励资金和等额扣罚额度,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四川省财政厅与市(州)财政局进行结算。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用于各市(州)及其所属县(市、区,含扩权县、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人员、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文 | 胡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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